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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02  浏览次数: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把好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关,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54次会议精神,自2004年起我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双盲评阅。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递交盲审论文(博士研究生每人2本,同等学力人员每人3本),由研究生院安排双盲评阅。

第二条 双盲评阅意见未返回之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 论文评阅异议处理主要依据双盲评阅书中的总体评阅意见。评阅书的总体评阅意见表述如下:

1.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

2.是否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

A、同意;B、基本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C、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D、不同意;

若专家返回意见为“略作修改”,则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经导师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答辩。若专家返回意见为“重大修改”或“不同意”,则该论文属有“异议”。现针对双盲评阅中可能出现的异议情况,作如下处理规定(见第四至第八条)。

二、异议处理

第四条 若两份评阅意见中有一份出现异议,申请人需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修改完成后可提交论文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申请答辩。若申请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经导师同意,也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程序如下: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院系分管负责人。院系需组织相关专业3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学位办将论文送交另两位专家评审。对此类情况学生,如已达到毕业标准,在论文复评期间,可先申请毕业答辩,待复评通过后,再申请学位。

第五条 若两份评阅意见同时出现异议(其中至少有一份为“重大修改”),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并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完成后可提交论文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第六条 若两份评阅意见均出现异议,且均为“不同意答辩”,同样不得提出申诉,且论文修改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若返回评阅意见出现异议的原因是写作态度不端正或不符合基本写作规范以及其他常识性错误,此类情况不得提出申诉。

第八条 第一次复评后,仍有1位评阅人的总体评阅意见为“重大修改”或“不同意”时,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提交第二次复评。第二次复评后,仍有1位评阅人的总体评阅意见为“不同意”时,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原则上进行复评的专家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三、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十一条 双盲评阅过程中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研究生院将立即中止该生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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