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复旦大学教书育人的决定》,特制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复旦大学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复旦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研究生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学校职责
第七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四、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九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以指派一位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有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校人事处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人事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规范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五、惩戒标准
第十四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