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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解放日报——寇宗来:寻找新常态下的创新“密码”

  发布日期:2015-05-12  浏览次数:

寇宗来 经济学博士,图卢兹—大产业经济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现任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复旦大学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半岛·体育bob官方网站学科与人才办公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包括产业组织、创新与知识产权,以及契约理论等。在国际顶级期刊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Economics Letters以及国内权威刊物 《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经济学季刊》等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曾多次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入选上海市曙光计划、浦江人才计划以及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性:投资机构越多,科创企业就越容易获得市场融资,而科创企业越多,投资机构也越容易发现好的投资标的,最终两者之间会形成一种相互加强的“正反馈”机制

□创新也是一种投资活动,只有收益高于成本时,人们才愿意进行创新活动。按此视角,创新政策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旨在降低创新成本或风险的“投入端”激励政策,一类是旨在提高创新收益的“产出端”激励政策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造就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原有的基于大规模要素动员和投资拉动为特征的增长模式已经难以持续,中国经济随之进入了“新常态”。新常态需要寻找新的增长动力,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了“创新驱动”战略,旨在通过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切实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战略转换。

历史经验表明,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市场经济要比计划经济更胜一筹。但是,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非否定政府在推动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与一般产品生产不同,创新是一种特殊的知识生产过程,而知识的“公共品”性质意味着,创新者通常无法独占创新所创造的全部社会价值,因而市场创新激励通常是不足的。面对这种市场失灵,政府必须积极有为,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此,在新常态下找到创新“密码”就变得至关重要。

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效结合

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但就创新而言,仅有知识还是不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化还需要来自资本的强大支持。中国能否实现创新驱动,关键就在于能否实现技术与资本的有效结合。

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中小微创新企业做大做强的制约因素。中小微企业尽管成长潜力巨大,但整体上却良莠不齐,筛选难度很大;同时,这些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的特征,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这就使它们很难从大型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获得必需的发展资金。这不单在中国如此,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而美国硅谷的成功经验表明,数量众多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和 PE(私募股权基金)等市场投资机构是解决中小微科创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与传统银行相比,市场投资机构具有更强的专业筛选能力,因而能更加有效地控制风险并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有鉴于此,中国需要通过大力培育和引进众多市场投资机构来解决中小微科创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性:投资机构越多,科创企业就越容易获得市场融资,而科创企业越多,投资机构也越容易发现好的投资标的,最终两者之间会形成一种相互加强的“正反馈”机制。

在科创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投资机构不仅需要提供资金,更重要的是发挥其专业的筛选功能,所以,建立上述“正反馈”机制的关键就是培育和吸引大量的投资机构。

当前,天使投资、VC和PE等本身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相对有限,而不合理的税制结构可能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内运营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是依据现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出现盈利就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税后利润无论是转增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还须再缴20%的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风投的实际投资回报,也限制了风投机构对科创企业的投资意愿。

现有税制的另一个重要弊端是没有区分不同创新阶段的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普遍呈现出“只愿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的行业特征,即更倾向于投资那些IPO 之前的企业,而不愿意投资那些更需资本支持的初创企业。

从全球范围来看,对天使投资和初创型企业VC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是非常普遍的做法。以美国为例,有超过20个州在过去10年间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实施了收入税收抵免政策。夏威夷州的税收优惠比例甚至达到了100%,每项业务每年的减免上限为200万美元,总额不设上限。英国在1994年推出了“先驱企业投资计划”。1998年出台的 《金融法案》进一步减免了资本利得税,对个人投资持股4年以上,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40%降到10%; 对非营业资产则由40%逐步下调至24%。日本也在1997年前后制订了以“天使税收待遇”条例为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个人股东直接投资、经由证券公司、通过合格的创业投资公司购买风险企业股票,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均可享受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减免的奖励,同时还对长期股权投资所得采取低税负政策。

由此可见,为了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效结合,国家需要对投资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措施以切实降低投资机构的实际税负,特别是要向针对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和VC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实现创新驱动提供源头之水。

政府要学会“搭市场的便车”

创新需要对市场信号作出敏感的反应,要实现创新驱动,就必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选择科创项目和企业投资标的时,政府应该尽可能少地直接参与决策,放手让市场化的专业投资机构来进行投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完全退出科技创新投资领域。因为创新本身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最终是为整个市场所共享的,而非创新者独得,这就导致市场的创新激励通常是不足的,完全市场机制下投入到科技创新中的资源往往低于最优水平。因此,为了实现创新驱动,政府应该发挥积极有为的作用,合理引导资金和资源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既要发挥科创基金的引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在投资决策中的决定性作用,解决这一看似两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部门需要转换思维,从现行的“选项目、选企业”模式转变为“选投资机构”模式,通过“搭市场的便车”,即跟投业绩优秀的投资机构来“间接”实现政府创新投资的引导作用。

在资本与科技的结合过程中,资本实际上发挥着两种不同的功能,一是信息发现功能,即要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二是杠杆功能,即通过外部资金介入,帮助企业迅速做大做强。“跟投”模式的核心是将政府从其并不擅长的信息发现功能中解放出来,集中发挥政府创投基金的杠杆功能。由于投资机构的投资业绩数据是相对公开透明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设计公开公平的业绩排名指标和市场化的竞标方式来实现对基金和投资机构的筛选,这不但可以提高投资效率,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压缩原有体制下配置科创资金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

值得强调的是,在“选投资机构”模式下,尽管政府不再直接决定科创基金的投资标的,但仍然可以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若要支持某一类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只需选择那些专业化于该特定产业领域的投资机构,或者对接受科创基金的投资机构的投资范围作出一定限制就可以了。

当然,在具体落实上述“选投资机构”模式时,政府还应注意克服投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为避免由于政府资金分担过多投资风险而使投资机构审慎遴选优质项目和企业的激励下降,以及投资机构与投资标的之间可能存在的合谋行为,政府科创基金在每个投资标的中所占的投资比例应该设立上限,而且要使投资机构的私人资本占大头。

“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创新也是一种投资活动,只有收益高于成本时,人们才愿意进行创新活动。按此视角,创新政策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旨在降低创新成本或风险的“投入端”激励政策,一类是旨在提高创新收益的“产出端”激励政策。

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都侧重于投入端创新激励政策,最典型也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对企业的研发支出进行财政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尽管此类政策有效降低了受补贴企业的研发成本和研发风险,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和技术环境,政府实际上难以准确遴选那些真正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和企业进行补贴,由此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与投入端创新激励政策不同,产出端创新激励政策具有更加明确的市场导向,其本质是通过提高创新收益而“拉动”市场的创新投入。产出端创新激励政策最为显著的一个好处是部分解决了政府所面临的选择难题。此时,政府无需遴选所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企业,因为只有那些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才能真正获得丰厚的创新收益。对政府来说,需要做好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用林肯的话说,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就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专利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是政府赋予创新者一定时间内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在改革开放初期,弱专利保护可能有利于以较低成本引入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新形势下继续维持弱专利保护将会严重制约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首先,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发达国家已经将中国视为强有力的挑战者,即便中国企业出高价,它们也不愿意出售其核心技术。所以,中国企业要真正具备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通过自主创新来获得核心竞争力,而没有专利保护,这是很难想象的。

其次,随着人均收入提高,中国民众对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受制于国内创新不足,很多高端需求都“溢出”到发达国家。所以,为了鼓励中国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提供高端产品和服务,客观上也需要更强的专利保护。

实际上,单纯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国的专利保护尽管还有一定的缺陷,但已经不算很弱。强化专利保护的关键在于落实;没有落实,法律条文只是一纸空文。在现实中,专利持有者面临的主要困难就是面对潜在侵权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方面,诉讼程序非常繁琐,成本也很高,另一方面,即便胜诉,也很难执行。

在落实专利保护方面,张江高新区(示范区)的部分园区已经试行了一些具有推广意义的政策措施。比如,张江核心园对那些进行专利维权诉讼并取得胜诉的企业,出资承担其诉讼费用,甚至可以进一步提供奖励资助。

如果说专利保护的目的是让创新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那么,品牌就是企业竞争优势长期积累的自然结果。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只有持续的技术创新才能在市场上形成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因此,政府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市场品牌的保护,事实上就是在更好地守护科技创新的成果。

没有强有力的品牌保护,品牌企业就会面临严重的“山寨”威胁。“山寨”行为会给创新带来两方面的不利影响。其一,与创新者相比,“山寨”企业的成本更低,因而会让创新者处于市场竞争的不利地位,进而极大地压抑创新行为。其二,面对“山寨”威胁,创新企业为了尽可能收回创新成本,也往往被迫采取一些以次充好的短期化行为,而这又会进一步阻碍企业形成有价值的市场品牌。由此可见,为了形成有序的创新环境,政府必须严厉打击各种“山寨”行为,让创新者“有恒产者有恒心”,愿意为建立和维护市场品牌做长期化的努力。

确权:产学研良性互动的前提

搞好“产学研”合作,对于实现创新驱动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拥有大量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但迄今为止,我国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国内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仅10%-20%。

造成这种不利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国内大学或科研院所一般为国有性质,科研前期投入一般被视为属于国有资本投入。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专利权等职务发明成果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根据相关规定,高校对职务发明成果不能自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中,个人只能保留奖励金,其余须如数上缴。在现行制度下,目前对于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界定仍缺乏被普遍接受的公允标准,甚至出现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一定收益即被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极端现象,这使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对于产学研合作没有足够的积极性,极大地限制了科研成果的实际转化。

从美国和以色列等国的经验来看,产学研成功合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创新成果所有权以及收益权的明确化。美国1980年出台了著名的《贝耶—多尔法案》(The Bayh-Dole Act),其中对“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等科研机构本身所有,政府只保留介入权,而科研机构承担确保这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义务。美国还规定,对做出有价值的发明并已成功地进行技术转让的联邦政府所属机构研究人员予以重奖,并将专利使用费收入的15%以上(每年不超过10万美元)支付给研究人员。以色列在产学研合作中则实行所谓的“三三三分配政策”,即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中,单位占三分之一,研究团队占三分之一,个人占三分之一。

参照美国和以色列的成功经验,破解当前产学研困境的根本措施在于使科研创新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明确到个人,核心是要充分体现创新者在创新活动中的贡献和价值。显然,这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改进,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造成目前产学研合作成功率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标差异。通常,企业更加关注科研的市场价值,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则更加关注科研的学术价值,希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来争取科研项目或者晋升职称。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很多具有学术价值的项目缺乏市场价值,而许多具有市场价值的项目又缺乏学术价值。

为了解决这种匹配难题,国内高校可以尝试推行“创业假”制度,即允许高校和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在规定时期内(例如2-3年)以停薪留职等形式进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尝试,“创业假”期满以后,创业科研人员可以选择离开高校或研究机构继续走产业化的道路,也可以放弃产业化尝试重新回归教学研究岗位。这将有效解决高校和研究机构中很多科研人员既有创业冲动但又对创业失败风险顾虑重重,进而不愿进行成果产业化尝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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