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晖明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半岛·体育bob官方网站经济系主任,教授。兼任上海市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科学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著有,《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解析》、《中国国有企企业改革的逻辑》、《包容与互洽——产学研合作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等著作。代表性文章有,《“产能过剩”的原因和机理剖析》、《混合所有制的导入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中国的“崛起”与中国经济学理论发展》等。
编者按本文整理自张晖明教授近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国有企业改革”讨论会上的发言。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今天的讨论,听了前面各位教授的发言,很受启发。会议组织者联系我参加这次会议的讨论,给了我一个学习交流的机会,十分感谢。
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国企改革如何深化:有了“分类”,还要“分层”。我想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叙述:
第一个方面,《指导意见》拓展深化的内容如何落实。《指导意见》的最亮点就是明确对现存的国有企业要进行“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改革举措。对于“分类”的理解认识,实际上,包含了对于国有资本的现有配置需要结合资本所处的产业领域来加以考察,改革举措需要符合国有资本配置的产业领域的功能特性,兼顾了“国有资本”与“产业领域”两个方面的经济含义,这当然是一种认识的深化。有了分类就有了对于不同的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举措的区别,而不是“大呼隆”、“一刀切”,这显然是有助于改革举措更具精确性针对性,从而提高改革措施解决问题的效应。因此,必须充分肯定“分类”对于推进改革深化的积极意义。跨出这一步,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国有企业分出了“商业类”与“公益类”,在商业类中根据国有资本所处领域的产业功能特点和市场可竞争性特点又进一步细分为商业A类、B类,这样有助于在深改动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选择确定引入非公有制资本的规模数量和占股比例。我们大家都清楚地知道,股权结构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内容的经济意义。
毫无疑问,《指导意见》对推进企业制度创新是下了功夫的,《指导意见》着力于制度创新的推进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首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说到“混合所有制”改革,我们可以联系《决定》的第六条用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标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深化突破。大家都知道,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度,也就是多元出资的企业制度,多元出资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但是,为什么在1993年只能提“现代企业制度”而不能直接体“混合所有制”,正是因为理论认识的深化突破不是一件十分简单容易做到的事情,不是像我们换着穿一件衣服那么简单。到了2013年,我们就能够正面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深化进步了。可见,有人说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所讨论的问题20年没变,这个说法太简单绝对,肯定是不准确的。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改革的每一个深化进步都受到既有的理论认识的束缚,深层次的理论观念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改革前行的步伐。因此,就有了即使是有了新的理论认识和表述,但是,长期沉淀下来的观念和行动发生实际意义上的改变需要有坚韧的毅力去克服,也许我们会发现今天有些场合有些人对于企业改革的理解和操作,根本上没有观念的更新,行为方式还是在原来轨道上,以至于给了我们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其次,从“管资产”转到“管资本”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创新,管理对象和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管理的目标和工作方式的变化,“管资本”就是要以“价值型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围绕保值增值、保持资本的活力开展工作,以有助于解决好国有资本和市场经济相融合的问题,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工作内容。
第三,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或者是投资公司,创新国有资本经营制度。借助于授权经营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权推向市场,解决好“政资分离”问题,进而促进“政企分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通过授权方式,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行使资本经营的权利。具体说,经典理论所得出的公有制的本质是“全民所有”,这种属性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国家所有”,再追问国家所有如何表现,国家所有的权能只能是通过国家治理职能形式的政府职能去加以实现,“国家所有”就直接表现为“政府所有”。然而,政府的职能是又通过政府的相关部门去行使的,在这里,全民所有的资本权利与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的职能关系重叠起来了,所有权权能最终表现为“政府部门”职能权利,以至于有“部门所有制”的说法。很显然,这一说法不是空穴来风,不是由谁杜撰出来的。更加让人值得追问的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具体职能,又进一步表现在政府部门内部的各项具体的审批、核准、许可、发放牌照或者是备案放行等工作内容上,而这些具体的工作内容是由政府部门内部的岗位职责去办理的,这就出现了“政府部门职能岗位化”、“岗位职能当事人化”的转换,这就是当下为什么有些政府部门“门难进”、“事难办”的内生的机理和原因,也是那些掌握具体审批权力的岗位当事人可能有“弄权”、“设租”的体制机制原因。这同时也告诉我们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没有相应的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没有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伴随的监督制衡,腐败就会滋生。这种所有权实现过程的权能转化机制,有人形象地概括为“政府职能部门化,部门职能岗位化,岗位职能(当事)个人化”。所以,才有北戴河一个水务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的一个处长有如此贪腐的记录。原因是政府的公权力落在了他的手里,他手中的他的权力不透明、没有制衡。魏鹏远(原煤炭司的处长)掌握着发放采矿证的权力,对煤老板而言,拿到采矿证意味着拿到开工作业的“合法性”“尚方宝剑”,早一天开工就早一天“发财”。可见,政府所有的具体权能最终表现在“执事”的具体岗位上,这是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还没有完全打开的“黑匣子”。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是投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某种意义上就是把经营权交给市场,可以使政府从现行的繁重的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接受授权的资本经营公司则可以接受市场的约束和检验,融入市场环境,促成国有资本与市场机制的相融性。
第四,在此基础上,又可以带动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分类分层次的管理问题的解决,促成对经营人才的市场化评价。因此,以企业经营者队伍的分层分类管理评价方式创新,对于企业经营者(企业家)的市场化评价制度的发育,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发育。这也是《指导意见》治理与推进的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第五,促成经营者和员工激励制度创新。联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放产权关系的不同所有制资本关系的联合合作,使国有资本的产权权利接受市场定价,形成外在的市场化公开化的定价机制。正是这样,借助产权定价的客观公允环境,也有助于引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参与持股,形成公有制主导下的劳动者直接持股的新型的资本与劳动关系。创新经营者激励和员工激励制度。所有制关系上的这种突破,也是对既有的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发展,是所有制理论的创新。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契机,推行经营者和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进程必须重视的重要改革内容。
我们再来看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决定》所明确的改革原则,可谓2.0版本的改革,由于在理论解读和改革内容设计的偏差带来的对于改革选择的举措产生的影响。我们把《决定》发表到《指导意见》出台这中间差不多22个月改革的动作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理论解读从而深层次的理论创新对于改革深化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闭幕,《决定》是2013年11月15日公布[1],《决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改革任务,对体制建构“四梁八柱”做了全面完整的设计,致力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理论上有系统的创新。《决定》发表后,围绕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形成了一种“改革再出发”“活跃”场景。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一个就是经济理论界对于《决定》所提出的改革任务内容的论证和阐发,基于研究阐发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和研究风格,“百家争鸣”显然是有助于把问题研究得更加透彻,对同一个命题有不同观点解释本来是一个常态的事情,但是,实际的改革举措如何拿捏、选择什么样的理论主张为参考具体转化为改革举措方案,需要有一个抉择。
另一个方面就是,针对《决定》所明确的改革任务要求,具体指导和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都从自身赋权范围积极思考,制定推进工作的试点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对央企负责人限薪的改革方案,主要依据就是因为央企处在产业上游,受到准入规制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色彩,还有行政的级别待遇,因此,央企的领导人不能拿高薪,最高上限定在了年薪60万。这一举措对当时的央企产生一定的震动。人们担心央企体系的经营会受到影响、也有的担心央企体系会出现管理人才的流失。限薪的额度控制也还派生出新的关联影响,这就是因为董事长、总经理工资水平受限,集团内部的其它层级的薪酬如何确定,总不能出现部门经理的薪酬超过董事长和总经理吧。究竟多少为高实际上需要有全面客观的比较分析论证。可见,简单地就改革的某个方面论是非、评说薪酬高低,不能全面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如何深化的问题。差不多同一时间段,国家发改委从对全社会投资管理的职能出发,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任务,对如何选择国有企业开放社会资本入股投资提出试点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最初遴选了80家试点[2],实际执行的有25个公司完成了混合所有制改造。财政部研究出台相应的稳健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交制度逐年到位做出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7月出台了六家企业四类试点的工作方案[3]。可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具体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职能分别落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有着“五龙治水”的影子,政出多头的改革推进不能形成全面协同深化的综合效应。正是在这样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形成有一个统一的整体方案,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特别的意义。
《指导意见》是2015年8月24号正式签发的文件,2015年9月23号正式公开发布[4],《决定》和《指导意见》两个文件公开发布的时间间隔有22个月。可见从《决定》所明确的改革任务原则到具体行动方案和工作内容的共识,花费了不少的时间。再后来就是国务院或者是国家国资委提出配套《指导意见》陆续出台1+N个配套文件,从目前为止差不多已经出台二十多个配套文件了。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序平稳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究竟有哪些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剖,前面的多位专家的发言都有所探讨,其实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现代企业制度”概念以后,公司制度作为企业改革新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形式被广泛采用。实际上,在多元出资场合,原来的国有(独资)企业已经改造成多元出资,这时的国家出资是多个出资主体中的一元,因此,原来的“国有企业”应该在法律概念上转变为“国家出资的企业”。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国有企业”的概念没有改变,国有独资的企业、国有控股或者是参股的企业,都被笼统地、简单地称之为“国有企业”,导致在多个场合,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内容讨论的话语所指莫衷一是,是理论的热闹流于形式的空讲。更何况人们的知识存量中已经有对传统体制中的“国有企业”的“观念躯壳”。严格地说,改革已经推进的举措已经改变将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转变“国家出资的企业”,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才可以直接地称之为国有企业。笼统地简单沿用“国有企业”概念,对应呼唤对应的人们知识存量和行为惯性,将已经改制为多元出资的(国有资本出资可能占据控股、参股但那还是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直接称之为国有企业,意味着无视其他出资资本的存在。这种对于“国有企业”概念的任意称谓,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理论工作者、新闻媒体还是官方文件,都习以为常,没有加以认真区分。实际经济生活中,在国资委眼里,全资的我要管,控股的我要管,参股的我还要管。这种状况表明理论工作的规范性没有到位,自然也会直接产生对于企业改革研究和工作内容着力点的偏误。与此相关联,今天我们在研究和实际工作场合,考虑到产业准入和市场的开放性,“国有部门”概念还可以使用,因为这个部门还没真正开放,比如能源、电信,但是“国有企业”这个概念要慎用,只有国有全资才能用。否则就会出现讨论的对象不准确、不清楚,自然讨论的实际内容也不明确精准,讨论的见解也就不具参考借鉴指导价值。
上午大家谈了这么多,我本来想把概念强化一下,所以说,由于对“国有企业”概念的简单化定义,在概念不准的前提下,许多的量化实证分析难以将问题解剖清楚,研究的实际价值也就会大打折扣。包含国有出资在内的多元出资企业,出资人行为属于市场行为,按照市场规范,在出资人场合,不同主体持有的股权数量有大小,彼此平等合作,同股同权同利。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概念含义的澄清工作,我们理论家对此应当负有责任。尽管我也写过文章,但声音太小了。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国资”概念的滥用(使用不规范)。在不少场合,人们经常使用简化了的“国资”概念,但是,究竟是说“国有资产”,还是“国有资本”呢?显然两者不是等价的概念。今天明确了国资委从管资产转向管资本为主。是改革深化的重要推进举措。大家很清楚,会计学意义上资产和资本的差异。资本是所有者权益,那才是实际权益和能力的国有资本。还有,其实“混改”的概念也存在使用场合的不规范,存在着为改而改的现象。比如从去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今年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提出对六个部门要加快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工作任务,以至于积极选试点、抓推进。其实这里需要深入研究就是“混”改的根本意义,发展混合所有制究竟关键在什么产权环节上?某个产业部门没有放开准入(注意,产业准入的开放是有条件的,可能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也就是说这个产业的定价体系没有真正放开,从而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把行业中的某一部分经营内容拿去搞混改,势必出现与行业价格保护相伴的“利益输送”或者是准入壁垒下的变相垄断经营。比如,我们国家在金融改革动作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开放,保险行业允许外资占比50%、银行也允许外资占比25%以下,在改制上市后,已经有外资进入,但是,设置了外资占股比重上限。但是,在电信行业,我们已经将部分增值业务经营活动开放上市,但整体的准入还是控制的,客观上确实存在有信息安全问题。换句话说,“混”,应该在终极产权层次上的混,才是真正的混,但这需要有一定的对产业安全管理的条件前提,派生产权环节上的“混”需要谨慎选择推进。尤其是那些资本主体取得参与混改的商业机会,需要有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规则和股权合力定价机制和工作程序。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利益输送或者是国有资本价值流失。其实,国有商业银行和几大央企在香港上市的实践,已经提供了活用的经验。再比如,宝钢集团是授权经营的国资经营公司,最近宝钢的欧冶云商公司搞了混改,这叫混改吗?这是在产权结构下某个业务部分的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的调整变动,并不无安全是本来意义的混改。因为欧冶云商原来的持股主体“宝钢股份”(SH600019)和“宝钢国际”(宝钢集团全资),前者就已经是公开上市挂牌的股份公司,自然就属于多元出资公司,其子公司的出资产权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质上的终极产权也还是多元出资。说到底,“宝冶云商”的混改,改的只是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分散化,更有意义的是借助这一动作引入了职工参与持股,向企业的员工开放了5%的持股股权。
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工作,《决定》已经明确、《指导意见》也有具体叙述的,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改革,实际推进工作进展相对迟缓,为什么?涉及到这样的公司作为专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市场主体,全面承接目前还留在国资委手里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权。目前这类公司似乎还是只有诚通公司一家有可圈可点的工作实绩,而诚通是在当年国家物资集团总公司基础上转制而成,在面临要被拆除的情况下,他们主动改革,以国有资本经营职能给自己定位,在市场上摸索摔打逐步积累经验,走向成熟。正是这样,我们可以对诚通的发展做全面认真的总结,以为加快推进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提供经验和参照。
第二个方面,我们来讨论,为什么有了“分类”,还要“分层”。如前所述,首先要肯定分类是有积极意义的,它表现为理解国资国企改革是不同含义层次上的工作内容,我们都喜欢将国资国企、国资国企改革一并表述,其实这个概念的两个关键词涵盖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问题,需要转向以资本的价值增值能力为工作目标,国有企业的改革是组织对象问题,所以是一个资本在什么领域,以多大规模配置,以什么方式配置的问题。上海的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内容理解,俞正声书记在上海工作时、六七年前就对此做了区分,明确两者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依次见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创造积累了不少工作经验。
“分类”深化意义就在于,将国有资本配置组织载体与产业领域的选择结合起来考虑,带来的对改革内容的深化。所谓商业类、公益类,是以是否以营利作为第一经营目标对产业功能定位加以区分的概念,更多是产业领域、产业部门的对象问题。然后进一步分了商业AB类,A类是可充分竞争的,在推进混改时甚至可以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指导意见》讲得非常明确。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实打开“混”的很大的空间,它带动产业领域改革推进和市场结构变革发育紧密结合,促成产业领域开放的市场深化改革。比如,电信怎么改,它促成了电信改革朝着保护产业安全和符合技术规律的方向走,联通、移动、电信三大电信公司的网络建设这块整合组建了一个新的公司叫铁塔公司,有效地解决了网络建设重复配置的浪费现象,基于行业技术特点,在价值链、技术链关系上重新做了分解。电信的增值服务业务已经将终端的通讯增值服务向市场开放,允许30家民营电信虚拟运营商,与三家电信公司网络选择合作,从事竞争性放号,这符合技术领域特点的开放规律和保障信息安全的根本要求。电力则试图把发电、电网建设和输配电分开,当然这种划分努力还刚起步,相互之间的分工连接和结算价格的合理性还在摸索。
所有这些改革推进,也必然会带动监管方式、考核目标体系的改革。因为有了分类归属,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指标标准内容也就有了确定的依据。但是,具体操作场合,落实“分类”归属不仅仅是企业对象,还有企业业务结构和承担具体业务的历史因素的清理问题,会影响“分类”改革的实际效应。比如说上海将市属企业分成了三类,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上海汽车集团明确在竞争性领域,相对强化促进了汽车集团走整体上市的路,带动了整个组织体系、业务体系考核变革。但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上汽作为上海最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以往不同时期也承接了在当时情况下政府交办的某些特别的任务,有些出资投资并不一定追求回报,甚至只是为了解决当时市属的其他某个企业的财务困难,这对上汽这样的资本和营收营利能力比较强的集团公司而言,恰恰体现出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运行中能够发挥的特殊功能。上汽在明确归类于竞争性行列,接受考核的第一指标就是营利,在这样的考核约束下,其资产总量中的这部分数量,是否进入资本经营责任范围,就成为一个需要区别认定的具体问题。究竟如何清理认定历史因素或者是政府交办的出资额度,将这部分资产招考和指标内容里剔除,对此上海市国资委很有创意地给出了一个说法,补充提出“进大院,看小门”的具体解决方案,就是在明确划定分类的情况下,对部分业务加以单列,不纳入总体的考核内容。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发,就是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总是承担着主业、副业,或者是某个经济周期环境下,政府为当时面对的个别企业解困或者是某项的社会事务完成,交由具体企业承担的事务所占用的资产(资金)。因此,在企业分类的时候,有时很难解决它复杂的业务结构,也就不可避免地给企业留下向政府主管机关“讨价还价”的理由和谈判空间,最终也就很难使用客观的严格的指标考核手段对企业进行评价。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有可能会影响“分类”改革的实际深化。
进一步说,“分类”本身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因为分类要找到“类”的边界,类的边界取决于市场发育水平,况且,从动态来考察市场发育,“类”的边界也是移动变化的。因为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会造成“类”的边界移动,所以“类”的区分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也是与“分类”向伴随的改革的难点。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分类”的实际操作落实有了更加客观全面的理解认识。再说,为什么有了“分类”,还要讨论“分层”?这里主要强调的是以投资链条延展派生的产权关系层级和产业领域层次。
对如何推进混改,需要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由于投资行为所表现的产权关系的派生,不同产权环节上的混当然是具有整合社会资本,优化投资结构的积极意义。然而,产权链条最终要追溯待究竟终极产权主体是谁,因此,解决好明确终极产权主体,在投资行为的初始产权环节上的“混”,对于国有资本管理体系的改革和解决好国有资本的科学优化配置具有关键性意义,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有终极产权环节上的配置形式的“混”,就是产业领域的准入开放问题,也就是国有资本管理改革与是深化改革的结合点。强调“分层”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在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终极所有权是谁呢?从中国经济生活中的财产权实际拥有主体,自然就是与各级财政能力为载体的多层次所有权的存在,由此就提出了对于公有制属性的所有权,也需要确权,就是要明确与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五级政府主体相一致的中央政府所有权、省市政府所有权、地市政府所有权、县政府所有权、直至乡镇政府所有权。从而对公有制理论有新的深化创新。
在解决了终极所有权层次主体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混”,因为是“混”是出资组织层次的派生形成的法人所有权,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多个出资主体合作生成的“用资”主体,是所有权的投放运营实现的组织对象。出资者(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上说话,在大会推举的董事会上说话,派出董事(产权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与此相关联,加快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改革任务内容就顺其自然地摆在改革任务配套的工作内容清单之中。组建接受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市场主体,具体承担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当事人,结合弄清楚“出资”“用资”关系,也就不难理解坚持公有制和推行混合经济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但今天有些人不理解这种出资用资关系,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慢慢要否定公有制?显然这种见解不懂得所有权实现理论、不懂得现代产权因投资而派生的理论,是错误的、不科学的。在改革推进到国有资本的经营主要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承担时,围绕产业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一方面根据市场化境条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任务目标,发挥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特点和经济运行动态特点,做出决策判断,运用“进入”“推出”的灵活性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活力。但今天确实存在“为混而混”的现象,拿已经完成的几个试点情况看,实际上多多少少存在着形式主义的为混而混。中石化的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开放给了25家境内外投资者,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是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5]。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石油价格没真正放开,由此又如何确定石油销售价格,生产加工与销售公司之间怎么结算。这样的改革不免会让人担忧,是否有“利益输送”国资流失的问题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人认为,对于混改的推进急不得、快不得,如果急于推行,缺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条件,这对全体公民、与全民所有规定性不相吻合。所以说针对当前的混改而言,要防止“伪混”和“为混而混”。真正的“混”是不同性质所有制之间的合作,深层次的改革意义涉及到“产业领域的开放性”。这是一个需要创造出更加充分严苛的外部条件的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改革任务。
概括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从《决定》到《指导意见》,再到具体执行,文件已经达成的理论境界和工作内容安排,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提出这样的看法,不是没有看到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为了强调改革既推进不能懈怠拖沓,又不能急于冒进。深化改革的信心决心绝不动摇。
第三个方面,讨论“分类”“分层”对于改革深化研究有什么启示。我们来继续讨论“分类”“分层”对我们今天有什么启发?结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具体的改革内容展开涉及到“四性”特点。第一,政治上敏感性,你推进混改,他说你搞了私有制(化);第二,你强调改革需要在终极产权配置方式上下功夫,实际上就是一个产业开放问题,而产业的开放需要谨慎为之,确实有一个产业经济安全性需要严肃对待处理;这就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从这个意义上急不得。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平和的心理对待。那种为改而改实际上是形式主义,是自己骗自己。第三,就是基于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对于改革的举措和改革效果的评价,改革成果的民众共享,与全体民众相关,由此必然有“民生的关切性”。第四,围绕国有企业改革,涉及面实在太广,如何充分揭示和处理好改革举措的协调、措施效应的递进和相伴风险的消解,确实十分复杂,因此有改革举措抉择的复杂性。
其次,围绕对于《决定》所明确的国有企业改革原则,如何解释、如何转化为具体的改革任务,我们面对着既有的相关的理论存量,与这种理论存量相联系的行为惯性,这些都是改革必须解决的“路径依赖”的牵扯力量。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在理论上有新的突破,我们可以从前面的讨论得到一定的启发。比如,围绕着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在理论上的突破,表现在从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政府所有--政府部门所有--官员的岗位执事行为,改革努力要创新转化为: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政府所有--接受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形使所有者赋予的实际经营权,在市场环境下,接受市场监督机制约束的运作行为。在这样的理论认识突破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塑造出国有资本的出资主体,解决好由谁出面处理“混”的问题,“混改”以后的国有产权经营维护问题,结合经济发展阶段目标和市场环境变化机会的国有资本的灵活进退操作问题,由此赋予国有资本的经营活力,实现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这样就能够清晰地回答坚持公有制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第三,配置在具体的产业领域的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混合合作,使得“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找到了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重要实现形式。对于混合所有制在中国的发展,还需要从导入的方式和导入的路径上加以讨论认识,而不是简单地比照西方经济生活中的公司制成长发育方式,强调这种导入方式路径上的特殊性,也有助于我们正视在公司治理行为上存在的“路径依赖”因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意义上,社会环境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有资本如何发挥好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的能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解决了在微观上不同所有制成份相互激励相互制衡问题,在治理行为上,如何处理不同出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理解共同出资经营的权益权能表现。比如说,你持有某个企业的10%股权,你不能说某台机器是我的,只能说自己占有机器的10%,包括该企业其他所有资产的10%。由此加深理解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投资各方价值资本的合作融合。对企业的治理行为只能是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意识决策程序进行,股东不能直接向混合所有制企业下达指令,既往的政府直接向企业下达指令的做法必须改变。对应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更多地通过市场环境间接地影响企业,不能直接地向已经混改了的企业下达指令,由此可能会引起政府官员行为上的某种不适应,以至于有权利“失落”的挑战,这也是观念转不过来的深层次原因。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明显存在的对于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运行调控在许多方面比适应,存在着体制性的短板,特别是在社会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和日常管理又存在投入不足和管理真空,表明了这种政府职能的转化需要时间、有时甚至也需要有“试错”的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认识和行为转变的快慢也直接决定了改革推进的节奏。特别是重视保证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稳定的相互关系,成为改革深化自身所需要的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由此决定了改革急不得、等不得,快不得也慢不得的辩证认识。
最后,对于既有的理论存量和实践中行为惯性,可以归结为观念的力量,着力于发育混合所有制文化底蕴,以助力加快观念更新,我们理论工作者有责任多做工作。联系经济发展历史加以认识。今天中国的“混”跟《公司的力量》一书做描述的西方的公司出现、公司成长导入的阶段、导入的方式、导入的入口和导入对整个生产力发展的保护和拓展能力的意义,西方当年的混和经济的出现,跟我们今天的“混”完全不一样。但是,我们还是要强调要真正认识“混”的背后是产权的开放、市场准入的开放,因此,每一个社会参与者都要有开放的心胸,要有平等合作的意识,要有法治精神,这恰恰也是我们的核心观所强调的东西,回到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场合,恰恰也是很实在的东西。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