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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杜莉:改善营商环境,创建更共享包容的财税机制

  发布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

本文原载于《文汇报》2019年06月17日04版

 

创建共享包容的财税体制机制,是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全面提速的一个关键环节。我们认为,借鉴京津冀、粤港澳等兄弟区域的经验,结合长三角的实际,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寻求突破。

首先,建立以研究开发为主要功能的“科技园”和以成果落地转化为主要功能的“工业园区”的合作对接和财税分享机制。

在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下,研究开发服务本身就免税、研究开发成本还可享受加计扣除等优惠待遇,导致研究开发为研发主体所在地区实现的财税利益不显著。为避免“肥水流入外人田”,各地往往并不乐见本地研发成果异地转化,即使企业出于节省土地和人员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有很强动力将科研成果异地转化,也可能在实践中遇到一定的体制上的阻碍。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若能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长三角范围内“科技园”和“工业园区”的合作对接,让“科技园”能够合理分享本地研发成果在异地的“工业园区”落地转化后实现的财政利益,形成鼓励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就能使长三角地区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的优势和潜力得以更充分地释放。

而且“科技园”和“工业园区”的对接可作为试水措施,待条件成熟时,可进一步扩展到更大范围的区域间的合作对接和财税分享。

其次,建立长三角企业迁移简易税务注销登记机制。

目前,企业“注册易、注销难”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很多注销的企业并不是退出市场,而是易地经营。但按现行税收实践,企业易地经营迁出地仍然需要履行较复杂的注销清算手续,对于企业投资者中有外国企业或个人的,企业留存利润需要视同分配,扣缴税款,这就为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在长三角一体化的理念下,企业只要不迁出长三角地区,均应视同在原注册地经营,不需承担额外的税收成本。为此,可考虑构建长三角企业迁移简易税务注销登记机制,规定企业在迁出地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清算就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而企业增值税留抵进项税等数据可以在税务机关的系统内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转移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迁出地已获批的享受税收优惠(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除外)政策资格可以在迁入地保留,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资质予以认可等。此项举措对于节约企业迁移中的交易成本,改善长三角地区的营商环境,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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